原標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為何辦案多、起訴少?
作者丨彭波 ⠦福妃
“從2017年7月至今年1月,7個月的時間裏,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9497件,但提起訴訟的隻有272件。這是否意味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存在困難?”在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針對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媒體記者問題尖銳。
正如數字所反映的,從2015年檢察機關試點提起公益訴訟案件開始,辦理案件與最終起訴案件之間巨大的懸殊就引起了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在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上,當媒體再次提出這一問題,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胡衛列作出正麵回答:“公益訴訟起訴案件數量少、訴前程序案件多,確實是公益訴訟試點期間和全麵開展以後的情況。但這不是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而是我國檢察公益訴訟製度的一個鮮明的特點,反映了製度設計的內在規律。”
胡衛列表示,訴前程序和訴訟程序是檢察機關辦理公益案件的兩種不同的辦案方式,而就同一案件看,又是檢察機關辦理公益案件的兩個不同的辦理階段。訴前與訴訟,在時間上前後銜接,在作用上相互補充,訴前程序著眼於及時解決問題、節約司法資源,而訴訟程序強化了公益保護的剛性,是訴前程序發揮作用的必要保障。這種銜接搭配是檢察機關在公益保護體係中獨特性作用的突出體現。
在胡衛列看來,通過訴前程序推動侵害公益問題的解決,是公益訴訟製度價值的重要體現,“特別是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提起訴訟並不是製度設計的最終目的,根本目標還是通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所以會出現訴前程序多而訴訟案件少的情況,恰恰是因為通過訴前程序,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相關的行政機關糾正了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了職責,國家和社會公益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所以無須提起訴訟。
在湖南省藍山縣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環保局不依法履行職責案中,由於環保部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致使一選礦廠在長達1年半的時間內,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渣持續汙染所占用土地,對周邊環境造成汙染。檢察機關依法向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後,環保局積極督促整改,不僅製定了汙染應急處置方案,而且監督當事人按照方案實施處置。
“檢察機關並不僅僅關注案件數量多少,更在意的是對公益的侵害是否得到有效的排除,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的保障。”胡衛列表示,檢察機關注重發揮訴前程序保護公益的作用,有其內在的合理性,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較好效果。目前,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機關主動整改比例比試點期間明顯提高,山東、安徽等地都達到甚至超過90%。
實踐的成功,也使得訴前程序成為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標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製定的《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並且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麵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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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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